(2017)浙0326执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黄美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黄美部,黄美准,黄美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30755505-1,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港花苑2幢101-103、205室。负责人:叶国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美部,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美准,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美株,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浙0326执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美部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站西路16号房屋、查封被执行人黄美准与案外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朝阳北路煌庭花苑1幢1204室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美部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站西路16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美准与案外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朝阳北路煌庭花苑1幢12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