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丽丽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友,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张丽丽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丽丽支付案款4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负担诉讼费474元,执行费595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因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