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传业、赖尤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业,赖尤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陈传业,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赖尤新,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业与赖尤新赖尤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赖尤新办好准许采伐55.05亩林木所需的村委、林业站、星岛湖乡的证明交给申请人陈传业,目前该行为尚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为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堂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