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景红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景红,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白景红,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汪世平,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景红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凤劳人仲字【2016】766-898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658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平代理审判员 徐 爽代理审判员 马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金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