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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民���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刘飞,张新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异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住所地,高密市凤凰大街中段文化广场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6585368-6。被执行人刘飞,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执行人张新雨,女,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刘飞、张新雨、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拍卖标的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查明异议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系对拍卖被执行人刘飞、张新雨的房产后,对其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的实体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异议审查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