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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艳丽、吴菲、吴浩然与妇幼保健计划中心、北董中心卫生院、曲沃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燕丽,吴菲,吴浩然,妇幼保健计划中心,北董中心卫生院,曲沃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姜燕丽,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王庄乡殷庄村引水路6号。申请执行人:吴菲,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南属寺村。申请执行人:吴浩然,男,201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南属寺村。被执行人:妇幼保健计划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新春,站长。被执行人:北董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廷玉,院长。被执行人:曲沃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明正,院长。本院在执行姜燕丽、吴菲、吴浩然与妇幼保健计划中心、北董中心卫生院、曲沃县中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姜燕丽、吴菲、吴浩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燕丽、吴菲、吴浩然与被执行人妇幼保健计划中心、北董中心卫生院、曲沃县中医院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燕丽、吴菲、吴浩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