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与泰兴市润海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原泰兴市润海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亚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润海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原泰兴市润海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胡亚峰,黄四美,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润海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原泰兴市润海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克仁村仁营*组。法定代表人:陈红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志云,泰兴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高港都市佳园*期*幢***层**号。负责人:陈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峰,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四美,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商井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荣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泰兴市润海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胡亚峰、黄四美、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兴市润海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未到庭,二审对案涉合同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鉴定,而鉴定意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可能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兴市润海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 晖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宏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