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465号之一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居民,196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居民,1975年5月11日生,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魏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存款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zzzzz)。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