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米和平、张小颖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米和平,张小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4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米和平,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颖,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兆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米和平、张小颖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2287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米和平名下的房产委托该房产所在地的法院代为查封。申请执行人米和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