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菏泽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菏泽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14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2205-3。法定代表人潘若雷,台长。被执行人:菏泽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66586-5。法定代表人侯金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菏泽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