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振同与张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同,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48号申请人胡振同,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阁,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2017年5月17日本院受理了胡振同申请执行张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张阁自动给付给胡振同案件款2.1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4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