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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振同与张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同,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48号申请人胡振同,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阁,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2017年5月17日本院受理了胡振同申请执行张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张阁自动给付给胡振同案件款2.1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4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