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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付朝婵张华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张华兴,付朝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0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953-7。负责人:易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华兴,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付朝婵,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巴南支行”)与被告张华兴、付朝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农商行巴南支行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农商行巴南支行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39元,截至2017年6月16日,农商行巴南支行未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