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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增福与李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增福,李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白增福,男,193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曲沃县××退休干部,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关村车巷69号。被执行人:李朝龙(又名李发家),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曲沃县××干部,住曲沃县文鑫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白增福与李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白增福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因李朝龙工资已被另一案件冻结,经得申请执行人白增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