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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晁代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晁代玉,周桂华,刘银银,邱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湘,女,197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副行长,住址牡丹区。被执行人:晁代玉,男,1982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桂华,女,198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银银,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虎,男,1980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晁代玉、周桂华、刘银银、邱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