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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杜守安与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守安,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杜守安,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石头城子村7社,身份证号222303197303125215。被执行人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总裁。申请执行人杜守安与被执行人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3月28日生效。判决如下:原告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杜守安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1862.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予以执行,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