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与梅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梅伟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2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路12号。负责人:林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伟良,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与被告梅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珮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