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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建军、李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军,李红彬,李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彬,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李亚男,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陈建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建军上诉称,李亚男是陈建军委托人,李亚男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在没有开庭质证的情况下,仅凭李红彬一面之词认定案件事实,偏听偏信。上诉人住所地在巩义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第一被告李亚男住所地位于新密市,原审原告李红彬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