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志军申请刘惠君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军,刘惠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特15号申请人:刘志军,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刘惠君,女,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志军申请宣告确认被申请人刘惠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志军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志军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