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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吴玉梅与张保龙、吴金芝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梅,张保龙,吴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梅,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保龙,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吴金芝,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梅与被执行人张保龙、吴金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保龙、吴金芝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