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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昱与周学东、周希英、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昱,周学东,周希英,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657号原告:张昱,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被告:周学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被告:周希英,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葩金路4号霞光楼8号门面。代表人:谢必军,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46号晶都公馆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谢必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昱诉被告周学东、周希英、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昱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昱撤诉。本案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张昱负担。审 判 长  朱再云审 判 员  雷虎翼人民陪审员  徐敢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