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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华与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9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6231-2。法定代表人姜云光。王华申请执行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华水泥款人民币62630.00元,案件受理费1366.00元,合计63996.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被景谷县市场管理监督局吊销营业执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景谷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兴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