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纲与邹昌杰、阎海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纲,邹昌杰,阎海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555号原告:吴纲,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昌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阎海防,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吴纲与被告邹昌杰、阎海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被告邹昌杰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阎海防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邹昌杰签订借款合同,阎海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被告阎海防还给原告15000元,尚欠35000元未还。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剩余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仁果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