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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振彪与熊雯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彪,熊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彪,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警察,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熊雯婷(系被执行人赵悉童妻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哈尼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魏振彪与被执行人熊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雯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雯婷返还申请人魏振彪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执行费1417.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航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