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计辉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计辉,马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王计辉,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马德立,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计辉与被执行人马德立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1323执347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