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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张贵菊、简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菊,简光辉,简光丽,耿马自治县勐撒镇户肯村委会帕来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贵菊,女,生于1972年11月23日,拉祜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简光辉(系张贵菊长子),男,生于1995年3月27日,拉祜族,耿马自治县人,学生,住耿马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简光丽(系张贵菊长女),女,生于1997年11月6日,拉祜族。耿马自治县人,学生,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耿马自治县勐撒镇户肯村委会帕来组(又名上帕来组)。负责人李云强,该组组长。关于张贵菊、简光辉、简光丽申请执行耿马自治县勐撒镇户肯村委会帕来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人员权益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耿马自治县勐撒镇户肯村委会帕来组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张贵菊、简光辉、简光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耿马自治县勐撒镇户肯村委会帕来组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2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一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