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3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丰区丰港钢材经营部与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区丰港钢材经营部,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丰区丰港钢材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裕华查报站南侧。经营者:吴文化,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1148-8,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付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丰区丰港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