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钟姑侬、符发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钟姑侬,符发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负责人:林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霞,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姑侬,女,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符发深,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钟姑侬、符发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5元、财产保全费1730元,合计41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逸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