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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钟姑侬、符发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钟姑侬,符发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负责人:林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霞,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姑侬,女,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符发深,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钟姑侬、符发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5元、财产保全费1730元,合计41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逸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