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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瑞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瑞红,秦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2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457612859。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武志,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瑞红。被申请人秦合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瑞红、秦合兴银行存款468650.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瑞红、秦合兴银行存款人民币468650.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