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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寿春与郑香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春,郑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269号申请执行人张寿春,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郑香宏,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寿春与被执行人郑香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寿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张寿春撤回执行申请。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宋雪民助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