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9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志会与高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会,高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9952号原告:杨志会,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杨志会诉被告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会及委托代理人禄海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高伟支付原告替其代偿的本金65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70万元;二、判令被告高伟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偿还原告替其代偿本金70万元的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高伟于2012年12月31日向张辉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由原告提供担保。张辉于当日将出借款项6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高伟未按约偿还张辉借款,张辉便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履行但保责任,原告最终于2014年12月28日履行了担保责任,替被告高伟代偿了借款本息共计70万元,但被告追索未果。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借条及银行回单各一份;收条、证明、40万元赵炜转账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高伟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张辉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高伟交付65万元。同日,被告高玮作为借款人、原告杨志会作为担保人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辉6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等。2014年12月28日,张辉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杨志会代被告高伟偿还2012年12月31日借款本息合计70万元整,其中30万元现金,40万元刷卡;备注70万元中65万元为借款本金,5万元为借款利息等。原告代偿后向被告追偿未果,于2016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张某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的《履约担保责任证明》一份,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据张某陈述:通过原告杨志会介绍认识被告高伟,2012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高伟65万元,被告高伟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原告杨志会为借款提供担保,事后多次催促借款人还款未果的前提下,与担保人协商,由担保人代为偿还该借款,利息计5万元整,共计还款70万元。担保人因2013年生意亏损,未能偿还该笔款项,2014年年终前将该款项本金及利息代偿完结,具体还款明细如下:2014年12月28日,原告杨志会携带银行卡及30万现金前来还款,原告在张某朋友赵炜的商店里刷卡40万元。2014年12月30日,赵炜将4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张辉。本院认为:被告高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张某向被告高伟交付65万元,被告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被告高伟与张某之间构成借贷关系,原告作为保证人签字。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高伟未向原告偿还款借款,致使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张某与被告高伟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张辉向被告高伟主张借款到期之日至2014年12月28日之间的逾期利息5万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原告于2014年12月28日代被告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5万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垫款70万元,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向被告主张利息以7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志会支付代偿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候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