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春、西安中信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春,西安中信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春,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中信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春、西安中信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0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中信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红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