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蔼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蔼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5行初58号原告:谢蔼吉,男,1942年9月22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组织机构代码45760464-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东站路1339号。法定代表人:袁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监狱长。委托代理人:陈萍,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蔼吉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以下简称第三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蔼吉诉称,1969年1月30日,原告谢蔼吉与胡某、周某被新疆博州中院判决反革命罪,交被告第三���狱执行,具体服刑期自1968年7月14日起至1975年7月14日止。1975年原告服刑期满后,被告第三监狱没有给原告发放释放证,当时第三监狱的军管民警又让原告留在监狱继续工作一年多,在1976年10月底才让原告离开。原告离开监狱后,多次就户口等问题要求被告解决,但被告对此推诿,声称当时的管教因其他事被刑事判决,在异地服刑,当时的政策也不能解决户口问题。于是造成原告谢蔼吉到现在为止,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单身一人在社会上生存了40余年。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第三监狱对原告谢蔼吉要求补发刑满释放证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告第三监狱辩称,通过查阅能够查阅的全部档案,没有发现原告谢蔼吉在第三监狱服刑的档案,谢蔼吉没有在第三监狱服过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布实施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无论谢蔼吉在哪个监狱服刑,其出狱时间自称是1975年,释放证的发放期限届满时间也应当在1975年,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期间。所有监狱进出都有两道岗,即监狱管理检查岗和武警的检查岗。1975年没有武警,是直接由部队设立检查岗,任何人没有释放证根本不可能从监狱大门走出。所以不论谢蔼吉在哪个监狱服刑,当时肯定给他办理过释放手续(包括释放证)。综上所述,谢蔼吉在出狱四十多年后,要求补办释放证无论在时效、期间,或者事实上都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驳回谢蔼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6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机关军管会作出(69)博州公军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反革命外逃集团骨干分子谢蔼吉有期徒刑七年(刑期由1968年7月14日起至1975年7月14日止)。1969年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机关军管会将谢蔼吉交博乐县军管组看守所执行。庭审中原告谢蔼吉自述其在被告第三监狱执行刑罚,刑满释放时被告未给其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另查明,自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谢蔼吉多次向被告第三监狱提出发放刑满释放证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而为刑满释放人员发放释放证是监狱依照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行政诉讼无权审查。故原告谢蔼吉要求被告第三监狱履行发放刑满释放证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蔼吉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欣玫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人民陪审员 姜红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