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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与熊小辉、熊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熊小辉,熊庆辉,宋华香,周魏山,熊美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民初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住所地东乡县恒安中路88号。法定代理人:王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畅华,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高,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东乡县,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小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被告:熊庆辉,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东乡县,被告:宋华香,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周魏山,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告:熊美行,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东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与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宋华香、周魏山、熊美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祝畅华、饶文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宋华香、周魏山、熊美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借款60000元,利息964.38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其中熊小辉本金30000元,利息462.83元,熊庆辉本金30000元,利息501.55元)之后利息待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有被告承担;3、要求联保人周魏山及其配偶熊美行履行联保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向我行申请可循环农户小额贷款30000元,合同期限三年,于2016年12月2日合约到期,周魏山及其配偶熊美行为联保组成员,担保方式为多人联保,各担保人对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先贷款已逾期,经我行催收未果,为维护我行合法权利,特向贵院呈交诉状,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宋华香、周魏山、熊美行既未出庭,也未作答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宋华香、周魏山、熊美行的身份证、户口信息复印件,用来证明诉讼主体是正确。2、被告熊庆辉、熊小辉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面谈记录,账户信息明细,农户小额贷款证明书,授权书(个人征信业务),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业务凭证,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账户详细信息,多户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用来证明熊庆辉、熊小辉借款的事实。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宋华香、周魏山、熊美行既未提供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质证,本院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分别向原告申请可循环农户小额贷款各30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为基础上浮20%,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被告熊小辉、熊庆辉互为对方的借款本息及提供担保,被告周魏山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以及多户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签字为被告熊小辉、熊庆辉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原告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汇给被告熊小辉人民币30000元,一次性汇给被告熊庆辉人民币30000元。被告后期没有按合同还款,截止2016年12月20日,熊小辉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62.83元,熊庆辉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01.55元。后原告多次派人催无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与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周魏山分别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多户连带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熊小辉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熊庆辉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两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是事实,且双方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熊小辉、熊庆辉、周魏山自愿为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本息,且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庆辉与被告宋华香是否是合法夫妻关系未提供结婚证,被告熊美行与被告周魏山是否是合法夫妻关系也未提供结婚证,原告要求被告熊美行、宋华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小辉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双方约定为准,息随本清)。二、被告熊庆辉、周魏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熊庆辉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双方约定为准,息随本清),四、被告熊小辉、周魏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11元,由被告熊庆辉、熊小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