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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庆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270号被执行人赵庆平,男,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人,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赵庆平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8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庆平缴纳罚金3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庆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