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其标与滁州市车友货物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标,滁州市车友货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28号原告:周其标,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车友货物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3968469847,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717号。法定代表人:蒋红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其标与被告滁州市车友货物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周其标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标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周其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