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建林与李得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林,李得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51号原告:马建林,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李得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马建林与被告李得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马建林自愿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建林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豆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