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段先才与杨成维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先才,杨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段先才,男,生于1996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成维,男,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段先才申请执行杨成雄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杨成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段先才赔偿款13660元及诉讼费49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先才前述债权已获受偿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