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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晓刚、赵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刚,赵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赵越峰,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柳晓刚与被告赵越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被告赵越峰归还原告柳晓刚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柳晓刚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8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