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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边洪达与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边洪达与被执行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洪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边洪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363.38元,周六加班费2510.34元,放假期间生活费51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款28383.72及执行费326元。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