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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玲玲申请执行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玲,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990号申请执行人韩玲玲,女,回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东段66号。法定代表人郭景阳。韩玲玲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之前协助原告韩玲玲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1单元25层06号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玲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1单元25层06号的房屋权属办理至韩玲玲名下。二、申请人韩玲玲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