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雷健与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雷健,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杨雷健,男,汉族,1992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飞,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荣。关于杨雷健与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9月27作出安劳人仲案(2016)第1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雷健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3011.29元,执行费995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雷健,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