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修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36-1号申请人: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06713—9,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南杜庄。法定代表人:薛玉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冯修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修建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山通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修建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冯修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