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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百虎与代冬生、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百虎,代冬生,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代百虎,男,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被执行人:代冬生,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代百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冬生、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代冬生、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冬生偿还申请人借款13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0.00元、执行费1880.00元,被执行人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代冬生曾与申请人代百虎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代冬生未履行和解协议,现在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代冬生。对二被执人行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二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出境。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