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立红、王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立红,王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立红,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县镇靳家村。被执行人:王旭民,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县镇靳家村。本院在执行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立红、王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高立红、王旭民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2017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高立红、王旭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立红、王旭民均无存款、无车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可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且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