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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魏与崔正志、姚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魏,崔正志,姚卫东,姚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218号原告:王魏,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6011103920。被告:崔正志,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810672139。被告:姚卫东,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姚杨,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明,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魏诉被告崔正志、姚卫东、姚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魏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魏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王魏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