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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印雷、梁全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印雷,梁全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印雷,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新乡县,现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全燕,女,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雪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强、吴丽丽,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印雷因与被上诉人梁全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印雷、梁全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印雷以双方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梁全燕已赔偿其现金2000元、双方再无纠纷、其不再要求执行一审判决、一审诉讼费自行承担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印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印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上诉人吕印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张颜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