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银泰化工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正昊化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银泰化工有限公司,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银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军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榆林市银泰化工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及违约金62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榆林市银泰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且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