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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江林与刘耀荣、文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林,刘耀荣,文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30号原告:周江林。委托代理人:朱光清,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耀荣。被告:文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林与被告刘耀荣、文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林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江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林撤回对被告刘耀荣、文朝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周江林负担。审 判 员  宋子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