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潘翠岭、郭蒙、刘少兴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潘翠岭,郭蒙,刘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成年,汉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翠岭,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郭蒙,女,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刘少兴,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刘少兴、郭蒙、潘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滨河新区有房产,因雄安新区成立后暂停对房产的处置,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