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芹,总经理。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1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更多数据: